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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亚星国际网站网格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发布日期:2019-04-28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     点击:

菲律宾亚星国际网站网格学院
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 依据菲律宾亚星国际网站网格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 则。

第二条菲律宾亚星国际网站网格学院议事协调领导机构包含院 长、副院长、执行副院长。菲律宾亚星国际网站网格学院分管校领 导负责学院日常工作,并作为办事机构的协调负责人。院长办公会议为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。

第二章议事范围

第三条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:

(一)研究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上级重要指示、决定的实施方案;

(二) 研究拟订贯彻落实县委关于学院办学方针、指导思 想、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、决定的实施方案;

(三) 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、学期工作安 排、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、报告;

(四) 研究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及工作规划、培训项目实 施计划、专家委员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师资队伍建 设、条件保障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,研究制订招生、教学、科 研、人事、后勤等方案,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,检査评估 教学质量和科研嶼;

(五) 讨论研究学院覚的建设工作、思想品德教育工作;

(六) 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,审议教 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和学员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,聘任与解 聘专家、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,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;

(七) 讨论决定筹措经费、吸纳资源、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 项,拟订和实施年度经费预算,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、重大基建 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,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,研究处理保护 和管理校产、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;

(八) 审议决定招生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、学生工作 等具体事项,部署、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,听取相关部门重要 工作汇报;

(九) 讨论处理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,以及关系学院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;

(十)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、科研机构、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;

(十一)研究处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的突发事件等;

(十二)研究决定院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
第三章议题确定

第四条提交和确定议题的原则

(一) 凡通过正常行文经学院议事协调领导机构会签能决定 的问题,原则上不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。

(二) 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,由副院长、执行副院 长提出,学院综合办公室收集汇总,提前交院长或副院长、执行 副院长后确定。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 议题暂缓上会,待进一步交换意见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 论。

(三)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,必须责成相关部门事先进 行充分调研、论证和协商,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 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和法律咨询,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、 意见或建议后,向学院综合办公室提交材料。内容包括汇报要 点、,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、意见 疝议。

第四章议事规则

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

(一)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(或其委托的副院长)主持。

(二) 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会议 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。会议实行一事一议。一般先由提出 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,有关部门的代表可就议题作 必要的补充汇报;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 意见;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,形成会 议决定。需要贯彻执行的决定事项应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(牵头 单位),明确办理期限。

(三) 院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,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,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 通过。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,则暂缓做出决定,待进一 步调査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,必要时提交市委决定。

第五章会议组织及决议的执行

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。可临时召开院长 办公会议。

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由院长、副院长、执行副院长和综合 办公室负责人组成。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院长或副院长、执行副 院长决定,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通知。院长办公会成员不能出席会 议,须事先向主持人请假。

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将经院长签署意见的议题材料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提交综合办公室。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涉及对外签署协议 的事项,应咨询法律顾问并签署意见。

第九条 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、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 会务工作,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,通知相关部门,并协助 院长负责会议决议、决定的督办检査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 报告。

第十条《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》与学院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。

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,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,任何个人无权改变。个人如有不同意见,允许保留,或 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,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,但必须坚决执 行,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。对于应该保密的会 议内容和讨论情况,必须严格保密,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。

第十二条 对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,如有异议,可进行复 议。如提出复议,必须有一人动议,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 席会议成员的同意,方可复议。

第六章会议记录的査询

第十三条 会议成员如需査阅会议记录,可到学院综合办公室 查阅。其他与会人员需要查本人在场时讨论事项的会议记录,由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按指定范围査阅后告知结果;如需査阅办公会 纪录,需列出所查阅范围和问题,经院长书面批准后,方可査 阅。

第七章附则

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